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年度内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1-6级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补充阅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提交的申请,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