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24年第四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 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 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3.申请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且其 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材料;
( 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
1.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 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 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需 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1)“个人所得税”APP 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2.退休人员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3.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 营业执照、认缴出资凭证、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为避 免出现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导致家庭资产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申请家庭可先行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申请家庭成员的商事注册信息);
4.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 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等资产评估材料;
5.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 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
1.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宅 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拆迁协议等材料;
2.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3.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 五 )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 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二、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 取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等时间计算节点,均为批次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2024年8月2日)。
三、 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 配及申请之日前三年均经民政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 已实现常态化申请分配,本批次不再设置直接纳入受理范围对象。 若上述申请家庭参加本批次申请,不再直接纳入受理范围且不予以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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