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本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含6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2、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
3、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在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拓展:
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在惠异地务工人员,其学龄前子女或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子女参保,可到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党群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由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党群服务中心办理。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其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可按此方式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