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四地户籍居民,随父或随母在长三角区域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其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向公安机关提出跨省(市)新生儿入户申请,材料一致。
办理条件:
(1)新生儿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全域内出生,并已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沪苏浙皖三省一市户籍居民;
(3)新生儿系婚内生育,且父母双方户口簿上登记的民族成份一致。
办理材料
签署《长三角跨省(市)新生儿入户承诺书》,留存邮寄信息及联系方式并提交办理材料原件。新生儿父(母)向收件地公安机关提出跨省(市)新生儿入户申请。
办理时长
流程需3个工作日,收到通知后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至收件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