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象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指东莞市户籍人员以及常住地在东莞市的广东省户籍人员,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有效登记失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性四十周岁以上、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六)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七)刑满释放人员
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退役士兵
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一)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十二)省、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