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
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