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都有哪些?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第1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
2.第2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3倍);
3.第3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
(三)家庭人均财产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标准的20倍(含2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未满35周岁,且在莞工作未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并在本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其中,单身不带子女的人员按1.5人计算平均月收入,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电子居住证),累计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
(二)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其中,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