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5.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指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指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