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电动车骑行哪些行为会被罚?
答:违反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通行行为,将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行人;
(二)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四)夜间驾驶时开启灯光;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使用手机;
(六)不得驾驶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七)不得驾驶非法加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影响安全的行为: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二)不服从交通警察、协管员的现场指挥;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不按规定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没有停止线停在路口以外的;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八)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九)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十)醉酒驾驶;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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