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
1.参保居民在河北省内以及北京市、天津市乡镇(社区)卫生院、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和1500元,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100元。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90%、80%和65%。
2.参保居民在河北省以及北京市、天津市之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就医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
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
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 20%。
3.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50%计算。
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的住院次数与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4.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跨年度的,可按出生年度和当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