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 公共租赁住旁管理办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中规定:衡阳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关于公租房是否可以装修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公租房在分配前已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公租对象分配到公租房以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进行装修。如公租对象根据生活需要确需进行装修的,必须征得公租房产权单位同意方可进行。退出公租房时,个人装修部分不作任何补偿,且公租对象不得因此损毁个人装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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