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动期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1.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基本用气(包括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教学和生活用气,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服务设施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继续执行2.20元/m³;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等)供热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3.03元/m。
2.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2.2元/m³;市政集中供暖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3.03元/m³。
3.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3.49元/m³。
4. 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4.39元/m³。
二、执行时间
2023年1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市区各发改局(各园区发改部门)要加强价格联动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政策平稳实施。
(二)加强行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燃气经营和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城市燃气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强化行业自律,及时反馈企业诉求,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三)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各燃气企业、加气站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政府定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如国家或我省天然气价格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四)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各燃气企业、加气站要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用气价格、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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