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统筹配售办法(试行):点此查看政策原文
第一条 为推进市、区两级人才住房统筹配售,完善人才住房供给匹配机制,依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22〕69号)、《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温住建发〔2023〕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配售,是指市本级人才住房房源向市本级和各区(含功能区,下同)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各区人才住房房源向本区域和市本级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
第三条 市、区两级按照房源归属分别组织实施人才住房统筹配售工作。
第四条 人才住房配售的资格审核、供后管理等工作由人才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对应的市、区两级人才办、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按照《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温住建发〔2023〕20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区两级人才住房统筹配售后,购房人于产权行政限制期限内发生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须按在温服务年限比例向配售房源归属的市、区住建部门退还享受的优惠折扣金额。
第六条 市、区两级人才住房房源分配、回购按市区配租配售人才住房房源分配方案执行。
第七条 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安排市本级、各区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各区应制定年度配售计划,向市委人才办和市住建局报备后,统筹实行错时配售。
第八条 市、区两级应建立人才住房房源台账,加强人才住房房源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得变更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源用途的,须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10日后施行。
新政策调整有哪些新变化?
1、文件第二条,市本级人才住房房源向市本级和各区(含功能区,下同)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各区人才住房房源向本区域和市本级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
一直以来,温州市、区两级人才住房之间并不能互通,市本级房源仅面向市本级人才销售、区级房源只能面向区级人才销售,而本次政策实施后,两者之间的界限消融,可互通购买。
也就是说,市本级人才可以购买市本级或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等区级人才房。区级人才则可以购买本区或市本级人才房。
但是,区级人才不能跨区购买只能选择本区规定房源,譬如瓯海区区级人才不能购买鹿城区区级人才房。
2、文件第五条,市、区两级人才住房统筹配售后,购房人于产权行政限制期限内发生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须按在温服务年限比例向配售房源归属的市、区住建部门退还享受的优惠折扣金额。
老政策,购房人于产权行政限制期限内发生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实施机构有权按规定回购人才住房。
按新政策,实施机构不回购,而是购买人支付享受的优惠金额,“解锁”马上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