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报条件
申报面向社会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根据开展认定的区域范围,在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申报条件基础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协调劳动关系相关专业背景
1. 各类院校申报的,需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社会工作、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
2. 企业等单位申报的,经营范围需包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劳动法律服务、劳动争议调解代理等;
3. 社会培训机构申报的,需已开展劳动关系协调、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相关职业培训或评价;
4. 已脱钩的行业学会或协会申报的,需具有劳动关系理论、劳动法律法规等方面研究背景,或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
(二)拥有具备相应资质的
1. 考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社会责任感强,工作态度严谨。
(2)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员)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及以上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需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员)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3)未持有相应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取得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社会工作、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后,累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其中,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及以上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需取得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后,累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犯罪和不良行为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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