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具有兰州市户籍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5.家庭人均收入在所在县区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使用范围
可用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等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养老机构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各县区、各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据《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机构养老服务管理规范》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本人无法申请且无代理人的,由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受理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民政部门购买服务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自理能力复核,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补贴。
(三)审批。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应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各县区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并将意见反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发放补贴。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开始发放补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享受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公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社区)公告栏等途径,按规定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发放补贴金额等信息,对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采取去标识化或删除处理。
(五)动态调整。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身故、户口迁移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等原因不能享受补贴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或服务提供人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区民政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将评估结果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来源:兰州市民政局(https://mzj.lanzhou.gov.cn/art/2023/6/7/art_2506_12489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