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一)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三类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咸阳市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施救助。
二. 医疗救助方式:
(一)对困难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二)对救助对象住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适当比例的救助;
(三)对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含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仍然较重的,按程序申请审核通过后,给予二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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