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携带行驶证的;
(二)驾驶人和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五)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六)不按照规定停放的;
(七)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超出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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