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
2024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5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
(二)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河北省内以及北京市、天津市乡镇(社区)卫生院、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和1500元,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1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90%、80%和65%。
2.参保居民在河北省以及北京市、天津市之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就医,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 20%。
3.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50%计算。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的住院次数与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4.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跨年度的,可按出生年度和当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省内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四)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2023年起付标准为13400元,不包括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大病保险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支付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5%。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无需进行二次报销。
(六)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万元、35万元,共计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