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株洲商转公对象
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公积金账户欠缴、封存、或销户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2、借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即应为贷款房屋的产权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还贷能力等外,还要求应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配偶是商转公住房的共有产权人的,也可作为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
3、借款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有效产权住房的,或已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本套商转公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或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或结清原商贷超过6个月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4、已还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一年以上,该笔商贷信用良好无逾期还款记录。
二、关于株洲商转公贷款的适用范围
1、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职工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贷款。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住房贷款相关规定。职工办理其他各类非购房类商业性贷款,均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经审核,职工以购房贷款名义取得但贷款资金实际并非用于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也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2、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为商转公贷款提供抵押物担保。期房不能办理商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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