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方式
1.公共租赁住房
市、县两级政府要在人才聚集区域,通过配建、改建、收购社会存量住房、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着力满足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公祖房配租需求。在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规模,按照项目地上住宅建筑面积5%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各开发区(园区)要结合人才需求,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就近为引进人才解决住房需求。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为成套住房,也可为宿舍型住房。到2020年,全市每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都要建有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2.人才公寓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各层次人才数量、分布及住房需求,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在配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中,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按照年度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人才公寓。各开发区(园区)在企业、人才聚集区域,采取管委会统一建设或通过购买、租赁商品房和存量房转化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到2020年,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每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都要建有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应根据人才层次确定差异化的住房面积、户型,适当装修并配备相应生活设施,让人才能够拎包入住。要注重人才公寓配套建设,配建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食堂、洗衣房、咖啡厅、健身房等便民生活设施和休闲交流场所,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执行,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免收租金,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3.共有产权住房
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可在出让土地中采取限房价、限购房对象等方式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适当提高配建比例,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通过新建方式筹集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中注明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通过收购剩余政策性住房筹集的,应指定市县(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通过市级交换服务平台面向本市符合购买条件的人才出售。
4.货币化补助
全职引进或新当选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以及同等层次顶尖人才,给予每人200万元安家费补助;全职引进或新当选的国家创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给予每人100万元安家费补助;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5年内给予60~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租住房屋的,5年内每年报销5万元的租房费用。对引进的符合人才绿卡B卡条件的人才,自到石家庄市工作或创业之日起5年内每月享受博士2000元、硕士1500元、学士1000元的房租补助,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分别给予博士15万元、硕士10万元、学士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引进的符合县(市、区)人才绿卡条件的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2000~8000元不等的房租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