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6、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