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独任审理 民事诉讼独任审理

法律问题2024-04-10 04:11:26佚名

自诉案件独任审理 民事诉讼独任审理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自担任某案件的审判工作,并作出判决的制度。独任制仅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担任独任制审判的审判员必须是专职审判员,书记员应由专人担任。值得指出的是,独任制审判并不是审判独立的组织形式,其审判活动要接受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庭庭长及审判委员会的领导。独任制审判同其他审判组织形式的本质上并没有差别,只是人数不同而已,在审判程序上也不能一切从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进行。

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采用独任制审判: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得适用独任制审判形式;

(3)按照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改为合议制的可以改为合议制;

(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采用独任制;

(5)行政诉讼案件一律不得采用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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