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高利贷的行为犯罪有哪些
高利贷的行为犯罪有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1、放高利贷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
(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2、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主体要件
高利转贷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亦即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的特定贷款人。如果没有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则不可能是贷款人,那么就不可能实施高利转贷行为。
2、主观要件
本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
(1)故意虚构贷款用途。
(2)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
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这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贷款资金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禁止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转贷行为,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必将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
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实施转贷行为。本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结果犯,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存在放高利贷的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这两种罪名都属于刑事犯罪,并且是经济案件,需要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调查。高利转贷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要有非法获利的行为,并且涉案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既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