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的时效
1、《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4、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5、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6、《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审理时限
1、《民法通则》147条规定:“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民事诉讼法》135条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经上级法院批准。”
3、《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4、《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5、《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6、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审判时间一般都是根据案件的复杂有否决定的,案件比较简单审理的一般都是3个月之内,一般的案件是在六个月之内,特殊情况除外,遇到特殊情况案件复杂,审理比价麻烦的,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可适当的进行延期,延期过后还无法审理结束的,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继续延期。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做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