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工作就是为了能有更好的生活,这个社会有千万种工作。有的工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避免要上夜班。最典型的就是医院,这种社会服务型的机构通常都是24小时。晚上都是有人值班的,所以必须要有人上夜班。那么作为劳动者而言,你知道上海夜班津贴吗?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上海市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动法》第三十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企业支付的职工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特殊工作环境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住房补贴,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工资标准之内。
96年以后,国家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不再发文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津贴标准,但不能低于95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中夜班津贴支付标准:
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
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
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
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0元;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元;
通宵值班可发给3.40元。
夜班津贴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我省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从10月1日起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该规定称,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提高后具体的夜班津贴标准为:在零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本次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据悉,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要求,各企业在调整津贴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社会中有一些职业,由于岗位性质特殊,需要24小时有人上班。最普遍的就是安保工作了,因为工作性质不同,国家对夜班有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具体可以参考上文的上海夜班津贴。作为劳动者,特别是需要上夜班的劳动者,应该要多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自己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