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根据《刑诉法》第9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是:
1、被害人。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被害人能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已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自己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较合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已死亡被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并享有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应符合以下条件:近亲属对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着抚养关系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被害人确已死亡情况下进行; 被害人的近亲属能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实际的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诉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仍然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然是被害人本人。
4、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依《解释》第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并非是其他财产与人身权利。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附带的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检察院无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实际上它是代表国家以法律监督者身份行使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不独立享有原告人的地位。
上述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相关介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有这几种主体才有权利对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要求应该是物质层面上的,像是财产损失要求经济赔偿等,不能是精神层面的,如果要求进行精神损失赔偿的话,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