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付款是什么意思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二、信用证的内容和原则
1、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2、信用证三原则
(1)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
(2)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三、信用证的分类
1、有据而分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②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最新的《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Sight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红条款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可让开证行在收到单证之后,向卖家提前预付一部分款项。这种信用证常用于制造业。
2、依证作用来分
(1)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2)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3)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4)预支信用证/打包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5)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credit)、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四、运作流程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付款是什么意思呢?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发现信用证其实就是买卖交易的一种方式。在信用证付款的模式下,双方通过银行为交易载体来完成交易,达到规避交易信用风险的目的。小编提醒,由于信用证涉及的标的额一般较高,因此实务中一般是由专业的贸易机构公司来操作的,您在交易时,一定要注意防范相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