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房产应该怎么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或者在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时,我们首先需要认定的是,该笔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对于离婚纠纷中讼争房屋的权属怎么认定?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认为,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一般作为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
无论登记于一方名下,还是登记于双方名下,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一方提供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该房屋是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并且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才领取房产证的,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法官在衡量某一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也就是说,看讼争财产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那么该财就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观点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涉及到房产分割应根据《民法典》中“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尽量将房屋的分割与子女抚养相结合;而在分割方式上,通常会采取实物分割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判决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或者无过错方或者除诉争房屋外无其他住所的一方。
但在双方没有子女或子女已成年无需抚养,或者离婚是因女方过错而导致的情况下,就不能教条地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处理,否则有失公平。
根据这一思路,分割房屋首先要确定其价值,以便在此基础上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