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 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生育权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行为: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事实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生育权的绝对权属性。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 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