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撤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申请复议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或被申请人不作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的原则。超越法定职权主要有三种情况:超越法定的事项管理权;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权;超越法定的级别管理权。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实施行政许可,包括违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颠倒行政步骤等。
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的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是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特别是在已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下又撤销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诸如此类的情形,才能申请撤销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