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是:第一阶段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二阶段 破产宣告,第三阶段 破产清算,第四阶段 破产程序的终结。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相比破产程序更加复杂、涉及颇广,更有很多行政要素,所以在执行国有企业的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多数情况下,破产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而人们有时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经营也叫作破产。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之前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例如得到股东的同意,或者公司有无法偿还的债务必须要通过破产清算来完成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之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给到离职员工一定金额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