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时效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期限,按其所适用的阶段不同,行政处罚时效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追诉时效。
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追究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逾期则不能对违法行为者施以行政处罚。这种制度主要在于促使行政机关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这种时效制度。
第二种是执行时效。
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逾一定期限仍未执行的,免于执行。
第三种是救济时效。
即受处罚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或主张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否则即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对于行政处罚时效的具体规定,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的行政违法事实所认定的处罚结果是不同的, 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