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解决资产闲置和资源缺乏的矛盾,必须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
二、用益物权分类
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
1、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3、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
4、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基本上是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来探讨问题的。但由于中国用益物权立法的局限性,这些意见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
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下列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而永佃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权等,则不能成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
1、永佃权已无存在之基础;
2、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在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
3、国有企业经营权是一个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而至今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权,倾向于通过法人所有权的方式来解决;
4、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第五,租赁权自始都是一种债权,虽然现代法中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这并不能改变租赁权的债权属性。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应当分别对待。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包括存续期限的不同、标的物的不同、标的物价值变化的影响不同,设立的目的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