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也就是法院没必要一定要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仅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他人之间的诉讼的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
如果本诉一方败诉后欲追究与本诉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时,也可以另案起诉。但对经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参照适用缺席判决。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虽然这份判决是针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的,但不管这份判决是否要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都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预决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他就有权提起上诉。
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即哪些人可以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原、被告应当都可以申请其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对于原告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就意味着其起诉的要求可能会得到满足;对于被告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就意味着其可能得以“洗脱罪名”。
总的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案件的影响不大,他的意义在于查明案件事实,辨别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们对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