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怎么计算?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统一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使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有章可循了,但是,最高院的这一条司法解释存在诸多矛盾之处。首先,按照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理论,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并未能获得清偿之前,一般保证保证人均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相应地,在此之前,债权人对保证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不应当开始计算,否则,对债权人是不公正的。但是,前条司法解释将诉讼时效的开始定位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判决的取得,而非法院强制执行后,这显然是与先诉抗辩权的要求相违背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不足。
二、一般保证中的诉讼时效
其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权威人士的解释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此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必须中断,否则,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仲裁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将免责,这样对于债权人明显不公。而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不分先后行使权利,所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般保证诉讼的时效是说在保证的债权期间内,债权人已经还清了自己的债务,而双方对此有不满的,可以在这之前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作出审判。这个诉讼时效就是从法院做出结果的那一日开始计算的,因此要上诉也要把握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