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高空抛物定什么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致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损的危险,并且责任人对此危险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14条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认定本罪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概念,即必须要求抛物或坠物的行为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不具有后果严重性或行为方式高度危险性的,则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本罪的成立不要求出现具体的伤亡后果,只要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产生前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可。具体要考察抛物、坠物行为发生的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是否可能存在不特定多数的潜在受害人,更要注重考察抛物、坠物的性质是否足以造成危害多数人的威力,如果抛坠物还不足以产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危险,则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被判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行为人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并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只是对特定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并且行为人对可能产生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则可依据行为人具体的主观故意内容并结合行为的致害程度,具体分析行为所符合的侵害人身、财产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产生,那么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仅具有使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并导致相应的结果,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特定明确的故意内容,而是一种概括的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抛物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若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同时存在多种危险结果,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认识到抛物行为可能会砸到人或者车,并对此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最终只造成了车辆受损的结果。这种行为首先考虑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次要看当时抛物的情形是否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如果楼下刚好经过一位行人,险些被砸到,只是因为运气最终只砸到了旁边的车,那么应当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他不能单方面的去界定它是什么罪,必须要看它造成的后果是什么,以及它主观意愿上是否存在故意的现象。如果是故意高空抛物,并且造成了不良的严重后果,如果是伤人,就按故意伤人罪,如果是造成人死亡,就按故意杀人罪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