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试点高铁西城片区!湘江新区优化征地拆迁安置模式!

新闻资讯2023-11-07 21:00:30橙橘网

首批试点高铁西城片区!湘江新区优化征地拆迁安置模式!

10月31日,湖南湘江新区优化征地拆迁安置模式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为维护征地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发[2020]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首批试点区域为高铁西城片区,金山桥、黄金园和白箬铺三街(镇)行政辖区范围。

二、适用对象

高铁西城片区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之间启动实施的集体土地上的征地补偿安置项目符合安置条件的征地安置对象适用本方案。

三、职责分工

新区征地拆迁和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区征地中心”)是实施本意见的牵头单位,负责开具房票、按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组织实施,以及与愿意参加房票住房保障模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等工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房票面值和制订房票安置模式试点方案等工作;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保障房票安置资金,分季度拨付征地中心;新区开发建设局负责商品房房源筹集、与房企洽谈团购房源房价、监督房企按时保质交房等工作;新区政法工作部负责相关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牵头拟定相关协议等工作;各街镇负责做好征地安置对象的安置需求的摸底调查及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安置优化工作。

四、安置模式

安置方式包括纯货币补助和保障性住房安置。

纯货币补助维持原标准,即岳麓区标准为32万元/人(适用范围:银盆岭街道、望月湖街道、观沙岭街道、望岳街道、桔子洲街道、梅溪湖街道、咸嘉湖街道、西湖街道、望城坡街道、岳麓街道、天顶街道)和30万元/人(适用范围:洋湖街道、坪塘街道、学士街道、含浦街道),长沙高新区(东方红街道、雷锋街道、麓谷街道、白马街道)为17.75万元/人,望城区三街镇(白箬铺镇、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28.35万元/人、半边户为19.85万元/人。

选择纯货币补贴方式安置的,一律不得转为保障性住房安置,不发放延期过渡费。

保障性住房安置通过房票方式实现,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1、(房票概念)房票是指新区征地中心将房屋安置补偿权益以房票形式出具给征地安置对象,由征地安置对象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宅(含车位及商铺)的安置模式。

2、(房源保障)新区开发建设局牵头在征拆项目周边选择商品房作为团购房源(包括毛坯房和精装房),新区征地中心与团购房源建设单位签订团购协议。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范围内各房企可以根据自身意愿,与新区征地中心签订提供房源协议。征地安置对象凭房票可以购买团购房源,也可以在与新区征地中心签订了房源协议的其它楼盘购买商品住宅。

3、(房票面值)面值确定原则:按购房面积80㎡/人为基数,以项目所在房票安置区域普通商品住宅(毛坯)均价计算,扣减原购买政府统建保障性住房1200元/㎡及划拨地上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确定房票面值。即房票面值=(各安置区片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单价-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单价)×80。原则上每年对房票面值更新(或公布)一次。

高铁西城片区房票面值:根据征地拆迁项目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水平测算,高铁西城片区试点房票面值标准为55万/人(该房票面值包含物业补助费)。

4、(房票信息)房票票面标明编号、拆迁项目名称、征地安置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房票面值、发放日期、使用截止日期等信息。

5、(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征地安置对象。房票可以按人头单独使用,也可以家庭(四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及配偶)为单位整合一起使用。房票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确需在本试点方案界定的适用对象之间进行转让的,需征地安置对象户籍所在街道(镇)核准,并报新区征地中心批准;房票不得抵押、质押、套现。

6、(房票开具)征地安置对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房搬迁、取得倒地证明后,由新区征地中心开具房票给征地安置对象。房票以户为单位,由新区安置管理系统生成开具,须带有符合标准的防伪功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印制,不得伪造、变造房票。

7、(房票保管)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持有人应及时向新区征地中心申请办理挂失手续。

8、(权益限制)征地安置对象选择房票安置模式后,政府不再发放房屋延期过渡补助费,也不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每征地安置对象5平方米的非住宅房屋。征地安置对象与所在住宅小区其它业主享受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9、(房票使用)房票票面金额不计利息,自房票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征地安置对象在房票有效期内放弃房票安置的或者房票到期之后,按照房票核发时的纯货币安置模式进行安置。

10、(房票结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由房票使用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出房票金额之外的购房款由征地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11、(余额兑现)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以安置协议确定的户为单位,购房款达到房票面值80%后,房票余额可进行现金结算。其中余额占房票面值为10%及以内的,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新区征地中心按余额等值申领货币;余额占房票面值为10%-20%之间的,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新区征地中心按余额的85%申领货币。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房票安置模式的资金由新区财政金融局统筹列入预算,由新区征地中心统一管理和结算。

六、优惠政策

1、购房售房政策

征地安置对象采取房票安置模式所购买的商品住宅以及实物安置方式购买的安置性商品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不受限售政策的影响。

2、税收政策

征地安置对象采取房票安置模式所购买的商品住宅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法律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3、金融政策

房票安置模式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征地安置对象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本人及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教育保障政策

征地安置对象采取房票安置模式购买商品住宅后,凭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入学等手续;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两年时间内,征地安置对象子女公办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凭补偿安置协议,在实际居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入学。

七、监督管理

1、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新区开发建设局签订责任承诺书,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价格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不附带任何限制条款,同时所售商品房价格严格按照现行的一房一价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开发建设局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

2、参与房票安置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征地安置对象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3、房票安置模式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新区财政金融局对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凡挤占、挪用、截留、转借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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