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坐地铁时拒绝安检还推搡工作人员,被行政拘留后将上海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新闻资讯2023-11-02 15:00:13橙橘网

乘客坐地铁时拒绝安检还推搡工作人员,被行政拘留后将上海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今天(2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了两起与地铁安检有关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乘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检。

其中一起案例中,蒋某在地铁9号线泗泾站2号口附近安检通道处不配合安检,故意推搡地铁安检工作人员,引起乘客围观。当日,轨交公安认定蒋某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5日。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公安局维持被诉处罚决定。蒋某仍不服,遂将公安机关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9号线泗泾站 资料图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轨交公安所作被诉处罚决定认定蒋某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蒋某主张工作人员右肩关节脱位和其推搡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与询问笔录、现场视频、验伤单等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的伤势系因其他原因造成,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在受理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结果正确。

综上,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反映出,一些乘客法治意识淡薄,对主动接受安检、临检等执法规则知之甚少,存在抵触和抗拒心理,甚至以过激、暴力手段阻碍执法,导致构成犯罪。”上铁法院副院长高琼说。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安检人员请原告张某将随身携带的小包上安检机安检,张某拒不配合并强行走向地铁闸机。安检人员进行阻拦时张某突然倒地。事发后,张某至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左膝髌骨脱位”,为此产生医疗费若干。张某认为地铁公司、安保公司造成其人身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地铁公司、安保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上铁法院认为,张某因拒绝安检遭阻拦,其随后倒地受伤,在此过程中,安检人员未使用暴力或存在其他过激行为,其阻拦张某进站系履行安检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当。两被告未对张某实施侵权行为,张某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坐地铁过安检被要求试喝一口 乘客索赔4.8万法院判了

近日,一乘客因过安检被要求“试喝一口”自带的瓶装水,将广州地铁告上法庭索赔48100元,究竟是怎么回事?

过安检“试喝一口”作为一种常见的安检方式,是否涉嫌侵权?

乘客试喝自带水后声称身体不适

起诉地铁公司索赔48100元

2022年12月14日,因张某携带液体进站,安检人员要求张某进行液体检测,张某遂喝下其自带的瓶装水,后安检人员将其放行进入地铁乘车。

之后,张某称,因他所喝的瓶装水为自装白开水,而其自身患有肠胃疾病,导致其喝水后身体极度不适,且此事也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扰,故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广州地铁公司侵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100元。



广州地铁 资料图

法院:要求“试喝”不存在过错

乘客应配合、支持地铁安检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导致,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广州地铁公司在进站处设置安检并要求乘车人如携带液体需通过液体检测仪或“试喝一口”等方式进行检测,是其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所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其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测,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张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提供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间就已被诊断患有肠胃疾病并多次检查就医,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状被诊断有睡眠障碍。

因此,张某无法证明地铁安检要求其“试喝一口”自带水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对其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办法官指出,安检是地铁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手段,乘客应尽可能支持和配合。

安检“试喝一口”有必要吗?有!



相关规定截图

温馨提醒:乘坐地铁时,请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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