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我省电力负荷曲线情况,峰时段确定为10:00—12:00、15:00—20:00、21:00—22:00;谷时段确定为0:00—8:00;平时段确定为8:00—10:00、12:00—15:00、20:00—21:00、22:00—24:00。
二是优化峰谷浮动幅度。适当拉大我省峰谷价差,浮动幅度统一调整为峰时段上浮58%,谷时段下浮63%,峰谷价比达到4.27:1。
三是合理设立尖峰电价。结合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设定在7—9月份11:00—12:00和17:00—18:00两个时段执行尖峰电价,上浮幅度为80%。
四是执行范围保持稳定。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分时电价政策,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五是加强分时政策与市场协同。对市场形成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性分时电价,政策峰谷转为给市场峰谷提供价比基准,现货市场未运行时,当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政策峰谷价比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政策峰谷的时段及浮动幅度执行。
政策影响及意义
总体看,本次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保持了工商业用户平均价格基本稳定,有利于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无论对短期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还是对中长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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