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一小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详情如下:
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其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纳税人从9月申报期起即可享受。
系统已按照新标准进行了调整,无需操作,即可按照新的标准享受扣除。如之前填报有误,也可以点击“去填报”重新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相关拓展:
(1)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扣除36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扣除3600元; (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继续教育期间每年扣除4800元(每月扣除400元)。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它城市:每月可扣除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800元。 独生子女:每月3000元; 非独生子女:可以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扣除项目 扣除范围 扣除标准 子女教育 3岁-博士(学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 每个子女2000元/月 婴幼儿护照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 2000元/月/每孩 继续教育 住房租金 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每年12000元(1000元/月) 赡养老人 年满60周岁(含)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租父母。 大病医疗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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