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到底是修改了哪些内容呢?如果是企业在集体土地上建厂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针对这些疑问,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针对修改的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讲解,今天来看下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4条有哪些变化?
第四十四条(修改前)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修改后)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是指我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国家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加强管理,以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数量、生态等全方面管护。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转用的,也就是原来是农用地现在转化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这条规定和之前没有太大的变化。这里提到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原来的是不太一样的,原来就是基本农田,没有说永久基本农田。
这是一个名称上的变化,也体现了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决心,永久基本农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年度计划的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由原批准土地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转用的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可由市县主管部门批准。和之前的变化不是特别大,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来进行批准。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