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发布的《福州市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入场锻炼规定如下:
入校锻炼时可通过现场扫码签到、携带预约进场人身份证件进行信息登记等方式入校。
未满十四周岁入校锻炼人员须由监护人预约和陪同,陪同人员同样需要预约、携带身份证件。饮酒以及身体患有心脏病、哮喘、高血压、各类传染病等不适合户外运动的市民不入校锻炼。
入校锻炼人员在使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时,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爱护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服从学校的管理。
入校锻炼人员须签订安全责任书,鼓励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加强人身安全管理。
入校锻炼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因其过错给学校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其过错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其身体疾病等自身原因发生意外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利用开放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或利用开放时间在学校从事商业活动、非法活动等,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入校锻炼人员违反管理规定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学校予以劝导制止。
(二)情节严重且不听劝导的,学校应依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无法处理的向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街道(乡镇)反映,并向市(县、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工作专班报告。如需列入黑名单,应向市(县、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工作专班备案。
(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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