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人民政府已依照有关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鄂州市鄂城区吴楚大道鄂城段地块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鄂城区樊口街道办事处钮墩村、周屴村,周铺村、杜山村、范墩村,西山街道办事处华光村、七里界村、总面积约476.592亩(其中:钮墩村18.537亩、周屴村85.686亩、华光村65.4045亩、七里界村59.8095亩、周铺村30.4065亩、杜山村149.6355亩、范墩村67.113亩)。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土地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实施征收的有关规定。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西山街道办事处华光村、七里界村、樊口街道办事处周铺村为79100元/亩,樊口街道办事处杜山村、范墩村为55200元/亩,钮墩村、周屴村为547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2.青苗补偿标准西山街道办事处华光村、七里界村、樊口街道办事处周铺村为2600元/亩,樊口街道办事处杜山村、范墩村、钮墩村、周屴村为2100元/亩;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本次征收土地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社会保障] 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
五、听证告知:本公告期限为30天,若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前,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其它事项:1.自发布之日起,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做好拟征地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登记。2.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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