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站点周边地块应优先控制接驳设施用地
《导则》提出,在开展轨道交通线路或沿线片区详细规划时,应依据轨道线网规划、轨道建设规划及相关专项,落实公交场站、停车换乘路网密度等需在空间规划层面管控的道路交通设施,站点周边地块应优先控制接驳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公交场站与停车换乘设施。
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线路交通一体化街接规划,应根据站点等级提出各类设施的规模与布局,重点对出入口方向及数量、预留通道接口、非机动车停车、公交停靠站及过街设施等提出初步方案。
2、鼓励打造立体化、多层次的步行系统
《导则》中提出,鼓励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形式打造立体化、多层次的步行系统。
◇ 轨道交通站点利用天桥过街的,宜加装电扶梯、遮阳挡雨设施等;
◇ 利用地面过街的,人行横道距离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初设阶段的站点交通一体化详细方案,应优化车站出入口设计,细化预留通道接口、步行道和过街设施、非机动车道和停车设施、小汽车上落客区、风雨连廊及便民服务设施等各类设施的设计。
3、公交停靠站与轨道站点距离不宜大于50m
《导则》中提出,应结合公交线网规划布局设置公交停靠站,合理控制换乘距离。公交停靠站宜布置于轨道站点出入口下游,距离不宜大于50m,最大不应超过100m。
此外,《导则》还提出,在交通枢纽、公建配套、商业文化中心等人流密集区,宜与轨道交通主体同步规划设计步行连廊,无缝衔接轨道交通站点与周边建筑、骑楼以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公交停靠站、公交首末站、小汽车上落客区、停车换乘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