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和《西安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对销售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对当事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教育、城管、交通、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大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86758800 县应急管理局 82721338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政策来源:蓝田县政府(https://mp.weixin.qq.com/s/lyZk4-IBwX5Te1nWlc82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