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中元股份原实控人等收监管函:实控人变更公告披露滞后

新闻资讯2023-11-07 10:33:39橙橘网

V观财报|中元股份原实控人等收监管函:实控人变更公告披露滞后


  中新经纬11月7日电 6日,深交所向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元股份)徐军红、窦宝成下发监管函。


  截图来源:深交所网站

  监管函显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徐军红、窦宝成于2023年8月18日签署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徐军红将持有的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世”)66%股权转让给窦宝成,股权转让后,窦宝成持有洛阳华世10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于2023年8月29日办理股东信息工商变更登记,徐军红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军红、窦宝成未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披露滞后,此外,截至目前,徐军红仍未按照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公告。

  深交所指出,徐军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3.10条、第5.1.1条、第5.3.4的规定;窦宝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深交所请徐军红、窦宝成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中新经纬注意到,9月14日,中元股份在《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还称,徐军红作为收购人在18个月内将间接持有的中元股份股票及表决权转让,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窦宝成在受让洛阳华世股权时担任公司董事,其受让洛阳华世股权的行为构成管理层收购,应当按照管理层收购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窦宝成未按照管理层收购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洛阳华世和窦宝成目前均存在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洛阳华世无法行使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受托的表决权。基于以上原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撤销表决权委托,将原委托予洛阳华世的公司995499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70%)的表决权收回由原实际控制人行使。上述委托投票表决权收回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原实际控制人即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尹力光、刘屹、陈志兵八位一致行动人。

  公司官网显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营业务已拓展至智能电网、医疗健康和产业投资领域,现有十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智能电网业务方面,公司主要围绕智能变电站、智能配网、新能源应用研发、制造、销售用户所需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医疗健康业务方面,主要从事医疗信息化及临床体外诊断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

  业绩方面,中元股份发布的三季度业绩公告显示,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营收约2.84亿元,同比增加5.9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619万元,同比增加154.51%。

  二级市场上,截至6日收盘,中元股份涨1.15%,报6.16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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