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审理室警句(纪检监察名言警句)

生活常识2024-02-20 13:50:09佚名

纪委审理室警句(纪检监察名言警句)

1. 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有什么权利

审理室主任对纪委调查组所做出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对调查组锁提供的卷宗进行查阅,指出证据不足指出。量刑不严之处。

审理室职责 1、承办纪检监察室或调查组移送案件的审理工作; 2、负责起草、审核案件审理文书; 3、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4、负责审理申诉案件、控告案件、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5、所审理的案件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按批准权限,办理请示、批复手续和处(分)理决定、通报的起草、审核工作; 6、指导和协助基层纪委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7、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其它案件; 8、负责备案和重要疑难案件的咨询工作; 9、负责审理下级纪检委(纪检组)完成立案调查的案件; 10、根据案件审结情况,及时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11、对受处分党员进行回访; 12、办理解除行政纪律处分;。

2. 县纪委审理室工作哪些

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主要职责是: 审理本委(局)直接检查处理和各镇、县直单位报批或备案的案件;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本委(局)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及对各镇、县直单位作出复查决定的异议申诉等申诉案件,处理、督办申诉信件;承办应当由乡(科)级党委、纪委批准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和其他需要处理报县纪委备案的案件;承担县监察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县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承办各镇、县直单位和本委(局)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起草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解除行政处分工作的程序性规章制度,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业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 纪委的“审理”是什么

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有一套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审理是其中的一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基本要求精炼概括为“二十四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审理需要经过哪些严密清晰的工作程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如下: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同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专门明确: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是承接审查工作而开展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审理结束所形成的审理报告,应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4.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

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2、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3、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

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

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崐议审查决定。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如下手续:1、违犯党纪案件⑴对由本级纪检机关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本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一并报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⑶上级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⑷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⑸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⑹对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

⑺对由本级纪委批复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2、违反政纪案件⑴对需经本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监察机关的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理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或归属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⑶对需报经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的请示,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⑷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5.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⑵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⑷恰当量纪;⑸有错必纠;⑹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惩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予恰当的处理。⑵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⑶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受审查人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作出恰当的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⑵区分案件性质。⑶区分违纪的后果。⑷区分违纪责任。⑸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⑴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份、职务、民族、财产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⑵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种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⑵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⑶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地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⑵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⑶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⑷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崐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⑸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⑹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6.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介绍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纪委审理室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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