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现武夷学院教育教学目标,充分发挥学院人才培养功能,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武夷学院招生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武夷学院招生工作实行科学、公正、公开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
第四条 招生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招生秩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与一切招生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五条 武夷学院对招生工作负有法定责任,应严格依照招生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办理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为落实全国高等教育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招生工作应依据《全国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规定》进行。
第七条 招生工作应以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科竞赛成绩为基础,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招生时应采用公正、公平的方法,审查考生报名材料和考试成绩,在准确无误的基础上对合格的考生进行录取。
第九条 武夷学院实行综合评价招生政策,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
第十条 对于特殊招生考生,如艺术、体育、贫困地区考生等,应根据规定予以适当加分或降分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前应对考生及其监护人进行相关政策宣传,答疑解惑,确保考生和家长了解招生政策、规则及相关要求。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武夷学院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方向和管理能力,结合国家教育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计划,制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应经过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和资源状况,合理安排文、理科招生比例和不同专业之间的比例关系。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招生计划与学校实际情况相适应。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武夷学院应依据报名考生的基本情况、考试成绩、及其他综合素质等,制定考生录取名单。
第十七条 武夷学院应根据考生成绩、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统一组织招生考试。
第十八条 武夷学院应依据学校招生计划,并依照国家教育部门有关规定与招生政策,按照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对考生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武夷学院应当及时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期内为备选学生进行补充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未能录取的考生,学校应及时通知或公示,并提供相应的申诉渠道。
第五章 招生费用
第二十一条 武夷学院招生过程中不得收取非法或不合理的招生费用,应当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招生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武夷学院应在招生过程中,公布相关收费标准及明细,并将相关信息公示于学校或官方网站公示栏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武夷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涉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