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积金异地贷款程序
一、程序
1.借款人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申请出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缴存地中心应确保《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证明》真实、合法、有效;
3.并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时,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冻结,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政策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
2.面向在吉林省九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3.或在全国其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户籍所在地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含配偶),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4.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相关贷款要求,须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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