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2
生育保险待遇 |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标准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 生育津贴待遇 | |||||
待遇类别 | 限额报销标准 | 待遇类别 | 定额报销标准 | 发放天数 | 发放标准 | ||
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2元; 二级医疗机构36元; 三级医疗机构40元。 | 自然分娩 | 2000元 | 1.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 2.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3.自然分娩的15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 4.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7.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8.单独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9.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 | 1.生育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9%费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 | ||
皮下埋植(取出)术 | 每例100元 | 难产 | 2500元 | ||||
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 | 每例300元 | 剖宫产 | 3500元 | ||||
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 | 每例2000元 | 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 | 2000元 | ||||
输精(卵)管复通术 | 每例3500元 | 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 | 800元 | ||||
—— | —— | 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 | 400元 |